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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9日 00:00     点击:

集美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管理办法

为充分利用我校现有仪器设备资源,实现校内外共享机制和优化配置,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管理办法(试行)》(闽科财[2007]17号)和《集美大学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集大资[2007]3号),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大型仪器设备协作共用是指大型仪器设备资源信息共享和协作共用,通过共享激励等方式,鼓励大型仪器设备面向社会提供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等服务,支持社会,对校内外的单位和个人使用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提供支持。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仪器设备是指单台(或成套)价值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精密仪器设备。其中,价值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大型仪器设备原则上都要加入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价值在30万元人民币或3万美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原则上要加入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加入共用网的仪器设备采用公益服务与有偿共享相结合的原则,设备所在单位承担应有的义务,享有相应的权利。

第三条 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校内外协作共用宗旨:

(一)实现大型仪器设备资源校内外共享,提高利用率。

(二)合理配置学校资源,最大限度地杜绝重复购置和资源闲置现象。

(三)探索和建立多元化的大型仪器设备校内外协作共用的运行模式,鼓励大型仪器设备面向社会服务。

(四)优先保证校内各单位之间大型仪器设备的共享利用。

第二章主要任务

第四条 建立大型仪器设备校内外协作共用管理体制,依靠大型仪器设备所在单位,创建大型仪器设备校内外协作共用管理服务平台。以市场为导向,通过规范的申请、服务、管理、考核、奖补等工作流程,在规范服务的基础上,实现大型仪器设备的有效利用和资源整合。

第五条 依托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运用现代网络技术,为校内各相关单位搭建大型仪器设备校内外协作共用管理服务平台。

第六条 加强我校设备管理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通过开展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维护、技术培训以及学术交流等活动,提高设备管理人才队伍素质。

第七条 加强学校、科研院所与企业间的区域合作,努力提升大型仪器设备协作共用和公共服务的层次。

第三章 大型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管理服务平台

第八条 建立和完善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管理平台,制定网上用户操用规程和网上监管机制。

第九条 各单位要配套成立协作共用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规划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协作共用平台的建设与管理;负责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项目的论证、评估、验收和考核等工作;负责协调校内各单位之间大型仪器设备的协作共用。

第十条 各单位要指定一名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大型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信息数据管理工作。每台大型仪器设备要确定一位专业技术人员作为设备管理负责人。单价4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必须配置专职或兼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作为设备负责人,同时配备一至若干名实验技术人员。

第四章 入网使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 大型仪器设备要具备以下条件可以进行协作共用。

(一)单台(或成套)购置价值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性能指标达到本省现有装备的先进水平或具有其他特殊功能精密仪器。

(三)仪器运行正常,能保证提供共用机时数,及时对外服务;仪器和机组/单位具备检测质量保证能力,能提供准确、可靠测试结果。

(四)使用与维护人员至少有1人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技术负责人员,具备应用或操作同类仪器实践经验;仪器操作人员具有相关部门或单位承认的上机资格,或熟悉相关知识、样品处理和数据处理能力。

(五)具有定期进行计量检定或校准。

(六)必须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有专人管理和操作。

(七)办理免税进口大型仪器设备5年内不准对外服务,但校内可以共享。

第十二条 满足第十一条中(二)、(三)、(四)款规定,且单台(或成套)价值在30万元人民币或3万美元以上的,需报送校大型仪器设备办公室,经审核通过可加入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

第十三条 学校以独立的成员单位加入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校内相关单位不单独加入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申请入网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须经学校或福建省大型仪器办审批。

第五章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参与学校或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相关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经学校大型仪器办委托学校或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的成员单位利用入网仪器设备进行分析检测,根据服务情况按规定享受奖补。开展校外服务的,由福建省大型仪器办提供奖补;开展校内跨学科服务的,由学校大型科学仪器办提供奖补。

(二)参与学校或福建省大型仪器办组织的培训、考察等活动。

(三)通过学校或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开展对外宣传。

(四)对学校或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的建设和管理提出建议。

第十五条 参与学校或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相关单位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积极参加大型仪器设备校内外协作共用,为用户及时提供技术保障和准确可靠的分析测试结果。

(二)保持入网仪器设备完好,提供优质的分析测试服务,努力提高利用率。

(三)依照开放的仪器设备新旧程度,参照福建省大型仪器办审定的有偿服务优惠价格标准,提出本单位入网仪器设备使用机时收费标准,报学校财务处审定后上网公布,收费办法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校内使用应优先保证并给予半价优惠。同时为用户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维护学校或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的信誉。

(四)遵守本管理办法,报送总结材料,接受年度考核评估。

第六章运行与管理

第十六条 参与学校或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的相关单位要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不断加大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力度,提高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参与学校或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的相关单位要认真做好检测项目记录,建立健全检测资料档案,保证技术资料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连续性。

第十八条 我校利用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仪器设备开展校外分析检测服务的项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按照福建省大型仪器办审定的有偿服务优惠价格收费,其质量和数量将作为省级协作共用业绩评估的主要依据:

(一)各级、各部门科技计划项目委托的分析检测服务。

(二)经评估合格的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实施机构委托的分析检测服务。

(三)其它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成员单位委托的分析检测服务。

(四)经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委托的分析检测服务。

(五)经福建省大型仪器办同意的分析检测服务。

第十九条 按本管理办法第一十八条规定获得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优惠价格服务的研究或测试项目,要在相关的项目总结、论文、会议资料等文档中标注“获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资助”。

第二十条 参与学校或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的相关单位每年年底前要向校大型仪器办报送对外服务年度工作总结、典型服务事例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一条 参与学校或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的相关单位以及入网仪器设备实行动态管理,采用专家评审和用户评议相结合的方式,根据需要每年评估一次,从仪器设备性能指标、年度使用机时、测试样品数、对外服务和协作共用业绩、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等方面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公开。

第七章 资金来源和用途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专项基金,专项基金来源:

(一)学校年度下拨专项资金。

(二)学校年度安排的维修资金。

(三)省大仪办奖补基金。

(四)对外技术服务和有偿服务的部分资金 。

(五)购置大型仪器设备预留的不低于6%的维修运行经费。

(六)社会赞助。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途:

(一)大型仪器设备的大修和升级改造。

(二)大型仪器设备技术培训和维护费用。

(三)大型仪器设备行使对外服务奖补。

(四)专家论证和绩效考评费用。

(五)共享平台网站建设和信息维护费用。

(六)在共享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的奖励费用。

第二十四条 校内外协作共用服务收入分配方案不在本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内,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凡达到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标准的都必须参加年度考核。依据年度协作共用绩效评估结果,对工作优秀的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参与学校或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的相关单位不履行本管理办法规定义务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相关法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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