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并提供以下材料或做出书面声明: 1.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供应商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供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供应商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 1.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1.2.1财务状况报告:提供上一年度或上一季度财务报告,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者提供开户许可证和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十二个月内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者提供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 说明:供应商提供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的,若该报告尚未完成编制且磋商截止时间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的,可提供2019年或2020年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1.2.2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提供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十二个月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凭据;或者提供依法免税的相应证明文件。 1.2.3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提供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十二个月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凭据;或者提供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应证明文件。 供应商因新成立等客观原因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应如实提供情况说明。 1.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或书面声明; 1.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开业不足三年的,自开业以来)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无行贿犯罪记录的书面声明; 1.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或书面声明。 2.供应商必须提供单位负责人对供应商代表的授权书原件(供应商代表不是单位负责人的)及供应商代表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本项目不接受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