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美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国有资产的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学校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置并节约、有效使用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实现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
第四条 学校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资产管理处是代表学校管理国有资产的职能机构。
第六条 资产管理处对学校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一、 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 制定学校有关资产配置标准,组织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
三、 按规定权限审批学校资产的购置、处置、调剂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
四、 建立和完善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学校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五、 维护学校国有资产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七条 资产管理处对学校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一、 根据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制定国有资产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 组织学校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 审批有关资产购置、处置等工作以及审核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工作。
四、 负责资产调剂工作推动学校国有资产的共享、共用。
第八条 资产管理处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一、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关规定,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学校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学校资产的帐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办理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处置等工作。
四、参与学校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工作。
五、负责学校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推动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等资产共享共用。
第三章
资产配置及使用
第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学校根据学校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为学校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条 对学校国有资产配置根据规定配置标准进行合理配置
第十一条 对学校国有资产配置根据年度购置计划、预算进行合理安排。
第十二条 对学校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按国家有关政府采购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学校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一套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管理制度。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做到帐帐、帐卡、帐实相符,加强无形资产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十六条
处置国有资产,应严格履行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十七条 对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15万以上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方可办理核销。
第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章
产权登记
第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二十条 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向主管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
第六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二十一条
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情况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学校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二十二条 按主管部门规定,及时对其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状况报送资产报表。
第七章
资产清查
第二十三条 学校资产清查是对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的清查。
第二十四条 学校资产清查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财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
第八章
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各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以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 对认真执行管理制度,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所使用的资产,不如实进行登记或填报资产报表不实,擅自转让、处置资产,资产管理不善的单位和个人,学校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所使用的资产,因渎职而造成重大流失的,学校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对长期占用或故意损坏、偷窃、贪污国有资产已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集美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集大〔1999〕7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