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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大学教职工过渡用房调配与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08年01月26日 00:00     点击:
集美大学教职工过渡用房调配与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快住房制度改革的步伐,逐步推行住房商品化和社会化,做好我校教职员工过渡用房调配与管理工作,保证现有学校自管房房源的良性流通。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严格控制城镇住宅标准的规定”、“尽量减少实物分房,鼓励货币分房”和厦门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的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过渡房性质、调配工作执行机构
1、集美大学教职工过渡用房是指产权全部归学校、可提供给校内教职工临时过渡的租赁性住房。
2、学校教职工过渡房调配与管理的职能部门和执行机构是资产处。
二、过渡性住房调配标准和原则
(一)各类过渡性住房标准
1、普通过渡房:现有用于安置教学、行政和其他教辅人员的住房,学校一般提供单间或合住成套住房中的一间房源予与过渡安置。辅导员原则上由学生宿舍社区管理中心安排住楼,不再安排过渡房。
2、引进人才过渡房:现有用于安置在学校人事处确定的引进人才住房,学校一般提供成套住房一套房源予与过渡安置。
3、高层次人才过渡房:是指学校在房源充足的情况下,单列用于改善引进人才的居住条件,或者引进时提出特殊住房要求,经学校人事部门同意的引进人才过渡安置的房源(例如,财院13号楼的教师过渡房)。
4、以上过渡房标准是在学校房源充足的情况下执行的标准,今后房源变动,由资产处另行确定标准。
(二)调配原则
1、过渡性用房调配安置的对象主要是每年新进教职工。在学校房源充足的情况下,往年来校的教职工如果住房困难,可考虑调房,但须经个人申请,经资产处审核并计算分房积分,按积分高低进行选房。
2、本校过渡性住房仅供在编教职工调配使用,不再考虑非在编的教职工家属及其他家庭成员。
3、在厦门地区内,有住房的教职工(包括自购、自建、租住公房),学校原则上不再分配过渡性住房。
4、已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的教职工不得再申请过渡房;
5、以本办法实行之日为界限,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本办法施行之后,教职工又提出调房申请,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6、教职工住房调配采用综合计分、分档排队的办法进行。“双肩挑”的以高的一项计分。夫妻双方都在学校工作就高的一方,分档排队遇到积分相同时,按校龄长短、教学人员优先、年龄大小顺序进行比较确定后选房。
三、住房调配程序与计分标准
(一)新进教工过渡房安排、调配
1、资产处于每年7月1日之前,根据当年房源结合学校进人的情况,确定引进人才过渡房和普通过渡用房的房源,并予与公布。
2、新进教职工集中报到时,按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由资产处组织按标准统一安排,零星报到的教职工由资产处按标准直接安排。
3、报到时放弃过渡性住房并领取租房补贴的新教工学校原则上不再安置过渡性住房。
(二)往年来校的教职工过渡房调配
1、凡申请住房调配的教职工,每年9月份提出住房申请,由资产管理处审查参评者资格后,在校内张榜公布,按积分高低排队,顺序排定后一年内不再变动。职能部门12月最后一天公布房源信息,供申请者挑选。
2、住房申请人的分房资格确定后,在选房过程中,不按规定及时选房或以层次不满意,无理挑剔不服从分配或接到住房通知单两周内未入住者,均视为主动弃权,而且在下轮调房时轮空一次。
3、凡符合参加分房、调房条件的教职工,均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并交验有关证明材料(原件)户口薄(复印件存档)。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对“申请表”审核签章。如“申请表”内容和提供证明材料与查实情况不符,取消该次调房资格。
(三)计分标准
1、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学位分:
正教授及相应职称者80分;
副教授及相应职称者70分;
讲师及相应职称者60分;
助教及相应职称者50分;
2、行政职级职务分:
正厅级85分;
副厅级80分;
正处级70分;
副处级65分;
正科级60分;
副科级、高级工57分;
中级工55分;
一般干部、工人50分;
3、工龄分:每个工龄计2分。(含大专以上学历的在校读书年限,初中升五年大专的算二年);
4、加分项:
(1)已获得博士学位者加10分,已获得硕士学位者加5分;
(2)按国家规定达晚婚年龄的已婚家庭户加10分,夫妻双方均为我校教职工的已婚家庭户,可以另加5分
四、过渡性住房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
(一)过渡性住房租金
1、取消“引进人才第一年免交过渡房租金”及“普通新进教职工租住过渡用房,第一年按公房租金指导价计租,第二年开始均按商品房租金标准计租缴纳过渡房租金”的规定,凡是本办法执行后,过渡房的租金标准均按新标准执行。
2、租金标准参照厦门市政府为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定期公布的不同区域的商品房租金标准计租。计租公式为:租金标准*使用面积,使用面积无法直接计算的按建筑面积的70%计算。(目前商品房租金指导价9.10元/平方米)
3、所有新进教工学校给予一年的房租补贴,补贴标准按照《集美大学关于对部分新进教职工实行房租补贴的通知》(人事〔2006〕4号)执行。
4、往年来校教职工一旦申请调房成功,计租标准直接按本办法规定的新租金标准计算租金。
5、按照厦门市房改的相关规定:按照商品房租金指导价缴交单位自管房租金,其办理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时不再扣除租住的单位自管房的面积。
6、房租由学校直接从教职工的工资中扣除。学校不再通知教职工。
(二)物业管理费按不同小区的标准计算,计算公式为:小区物业管理标准*建筑面积。不同小区有不同交纳方式,大部分小区委托学校直接从教职工的工资中代扣代缴。物业管理费均由教职工负担。
(三)过渡性用房租住期间产生的水电费和电话、有线电视、网络开通移机费等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五、住房调配管理有关规定
1、过渡房住户应爱护房屋及其设备,做到文明使用。
2、分到住房的住户应在领到钥匙之日算起30天内搬迁完毕,原住户应将室内废弃物清理干净,并结清相关费用,将原住房钥匙退回土地房产科,逾期不退,按房租时价10倍收取房租。
3、学校过渡房住户装修必须签订《安全装修协议书》。
4、各类违章用房的处理办法
(1)未经正式办理分房手续、私自占有房屋和自行调换住房者,除限期退出外,按房租10倍起计租,直至退出日为止。
(2)分配到住房却借租他人的,学校有权收回,借租期间按房租10倍计租。
5、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应同学校签订原住房的相关协议。其家属非本校正式职工或夫妻双双出国,应找本校正式职工作为住房担保人,必须按出国期限缴纳房租押金。超过期限,由担保人负责按房租10倍缴交房租(直接从担保人工资扣交),违约者学校有权收回住房。留学归来后按国家有关政策另行安排。自费出国留学人员或陪读应按规定退出现有住房。
6、教职工调离本校应退回原租赁住房,无法按时退房需要继住者,须由校内其他在职教职工担保,与资产处签订继住协议,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并缴纳押金1000元。逾期不退,押金不予退还,并由校内担保人负责按房租10倍交纳房租(交现金或从担保人工资扣交),违约者学校有权收回住房。
六、其它规定:
1、高层次人才过渡用房调配对象、标准、房租、物业管理费等事项由资产处根据房源另行规定。(详见附件一《集美大学高层次人才过渡房调配与管理暂行办法》)
2、退还过渡房之前,应将户口迁移至新的户籍地,凭新户口本原件、复印件办理退房手续,否则视为未退出公房。
3、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相关条例或规定中的条款如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4、本办法由资产处负责解释。
                                           集美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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