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新确认厦门市企事业单位人才住房申请的通知
各位教职工:
2008年9月、10月我校分两批次受理校内教职工购买或租赁“厦门市企事业单位人才住房”的申请,按规定我处已完成校内申报工作并将相关材料提交市人事局审核。
根据厦委〔2008〕31号和厦委〔2008〕7号文件精神,申请“厦门市企事业单位人才住房”实行的是轮候制,大部分房源须根据申购(租)情况再安排建设。为避免申购(租)人和实际购(租)房人在人数上存在较大出入,更好地落实人才住房房源的安排(或建设),市人事局要求我校申请人必须再次确认申购或租赁“厦门市企事业单位人才住房”的实际需求。请已提交 “厦门市企事业单位人才住房” 申请材料的教职工于2009年3月16日前到我处房产科重新签字确认,逾期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特此通知。
资产处
2009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