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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大学物资设备采购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物资设备采购活动的管理,规范学校物资设
备采购和服务行为,促进廉政建设,提高采购工作效率,根据《福
建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厦门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参照兄弟院校具体做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
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物资设备采购,指教学科研设备、计算
机软件、实验器材、医疗设备、办公设备、家具、图书资料和教材
等商品的采购。
本实施细则所称服务采购,指除基建(修缮)工程以外的其他
采购对象,包括物业、餐饮和会议等项目的采购。
第三条 学校物资采购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透明原则:公开采购信息及中标结果、开标活动、
投诉处理结果等,使采购活动在透明的状态下运作,全面、广泛地
接受监督。
(二)公平竞争原则:实行优胜劣汰、优中选优的方式,获得
价廉物美的货物或服务,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不得设置妨碍充分
竞争的不正当条件,公平对待每一个供应商,不能排斥某些潜在的
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
(三)公正原则:采购要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对
所有供应商一视同仁,不得有歧视条件和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无
权干预采购活动的正常开展。在评标活动中,要严格按照统一的评
标标准评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的物资采购
管理工作。组长由主管采购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监察审计处、
教务处、财务处、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及图书馆等有关单位的领导组
成。
采购领导小组是学校采购工作的领导及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
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学校采购工作规章制度;领导相
关职能部门依法遵章开展采购工作和监督工作;审定归口管理单位
制定的采购工作实施细则;讨论批准采购计划、非公开招投标采购
方式及其他采购工作的重大事项等。
第五条 学校设立采购监督小组,负责学校采购监督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监督采购前期准备工作及采购过程是否符合相关程序
和规定;与采购管理科共同抽取校内评标评委;监督采购过程;受
理采购工作中的各种举报,对采购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
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条 学校采购日常管理工作由采购管理科负责。其主要职
责:组织实施采购工作;管理和发布采购信息公告;编制采购文件;
管理学校采购专家库,与监察部门共同抽取校内评标评委;管理采
购项目文件档案;经办委托属地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项目;
会同物资管理科组织对供应商履约验收;受理采购投诉;接受采购
领导小组的业绩考核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根据校院两级管理的要求,各学院应成立物资采购工作
小组。工作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分管副院长、院工会主席、院党
委(党总支)纪检委员和教师代表参加(机动1名,由具体采购项
目负责人或经办人参加),人数以5-7人为宜,负责办理学院权限范
围内的采购、合同签订、验收和相关采购项目的档案管理等事宜。
学院采购工作小组应按照学校的采购工作程序和要求制定相应的采
购工作细则,具体项目采购过程应严格按章办事。
第三章 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第八条 采购组织形式
(一)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不包含科研、实验设备)10
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设备委托属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二)科研、实验设备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10万元以下的设
备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的设备由校内自行组织采购。
(三)一次性采购1万元以下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一般通
用设备和采购预算金额5万元以下的其他设备,以及一次性采购预
算金额10万元以下的横向科研实验设备,经经费主管单位批准后,
报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和监察审计处审批,可由学院自行组织采购。
第九条 采购方式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方式包括: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国务院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下列情况原则上实行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1.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一般通用设备15万元(含15万元)
以上;
2.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单项或批量达到20万元(含2
0万元)以上;
3.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项目和科研、实验设备单项或批量
达到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
达到上述金额的采购项目若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其它方式进行
采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适用情形,由采购项目联系人根据相应条
款填写《集美大学特殊采购方式审批表》,并按备注要求提供相关
资料,经用户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报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和监察审
计处审核后,由学校采购领导小组审批。
(二)达到规定金额需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在招标采购中,依
照政府采购法,应当予以废标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依法重新组
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获得学校采购领导小组的
批准。
(三)在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中,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
应商只有两家的,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可以与两家供应商进行谈
判或者询价;只有一家的,可以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四)在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中,对谈判文件或者询价通
知书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
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补充确定参加谈判或者询价
的供应商。经补充后,对谈判文件或者询价通知书作出实质响应的
供应商只有两家的,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可以与两家供应商进行
谈判或者询价;只有1家的,可以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五)同种货物可以采用跟单采购形式。采购预算金额为近期
同类货物中标金额30%以下的,经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人审核后,
可以按不高于3个月期限内相同产品的采购中标价、成交价下调后
的价格向任何能提供相同产品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十条 采购程序一般包括采购申请(含购前论证)—审核申
请—实施采购—签订合同—货到验收—入账报销—档案保存等。
(一)提出采购申请。采购项目申请人在确定资金来源和充分
调查询价基础上,填写《物资设备采购申请表》,逐栏填写相关信
息,送有关部门或校领导审批签署意见。
(二)审核采购申请。采购项目申请人将经有关部门或校领导
审批签署意见后的《物资设备采购申请表》及购前论证审批等相关
资料送至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物资管理科。物资管理科对申请采购物
资设备的性能要求、技术指标和预算价格等认真审核后,经资产与
后勤管理处领导审批、监察审计处审核,按照相关规定选择合适的
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达到规定公开招标项目需要采用特殊采
购方式进行采购的,须报请分管校领导批准。
(三)编制和确认招标文件。在学校自行组织的招标采购,由
采购管理科编制招标文件;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招标采购,
由受委托的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编制后,由采购管理
科送采购项目申请人审核确认签字。招标文件未经采购项目申请人
审核确认签字则不予挂标。
(四)实施招标采购。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招标信息公告和开标、
评标、定标、中标结果公示等各环节工作。
校内招标,由采购管理科负责具体事务性工作,监察审计处全
程监督;校外招标,由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开标,采购管理
科负责沟通协调。采购管理科通知采购项目申请人参加开标评标会。
评标结束后,采购管理科对评标报告和相关材料予以确认,评
标结果经公示无疑义后,授予中标人中标通知书。
(五)签订履行合同。中标人凭中标通知书与采购人签订采购
合同。采购合同经采购项目申请人签字确认并报资产与后勤管理处
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公章。
采购合同按规定必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无
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或者逾期签订的,按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合同签订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对不严格履行合同引起的相应
损失和责任,由违约方自行承担。
(六)验收入库。验收工作按照《集美大学仪器设备管理暂行
办法》规定执行。
(七)经费报销。设备采购完成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
销时须向财务部门提供相关采购申请表、采购结果通知书、采购合
同、发票、购物清单和验收入库单等相关票据,经财务部门审核后
予以付款。
(八)整理保存档案。采购管理科(学院自行采购的由学院负
责管理)负责保存采购项目的档案资料,包括采购申请表、购前论
证审批报告、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谈判文件、评标报
告、中标通知书、会议记录纪要、采购合同、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细则相
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2009年调整)
品 目 名 称
一、货物类
(一)1万以上的一般设备 包括:
1.电器设备:
摄影、摄像机
空气调节设备(包括除湿设备)
2.办公自动化设备:
计算机
打印机
传真机
复印机
速印机
投影仪
(二)20万以上的专用设备 包括:
1.通信设备:
移动通信设备
电话通信设备
2.网络设备:
服务器
路由器
交换机
调制解调器
3.监控设备
4.保安设备
5.档案、保密设备
6.灯光、音响设备
7.文艺设备
8.电梯
9.彩票销售设备
(三)交通工具 包括:
1.汽车:
轿车
越野汽车(含吉普车)
大客车
旅行车
工具车
专用汽车
2.摩托车
(四)30万元以上的计算机通用软件
(五)1万元以上的复印纸、打印纸
二、服务类
交通工具的维护保障:
1.车辆保险
2.车辆加油
3.车辆维修
二、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
品 目 名 称
一、20万以上的货物类
(一)物资:
1. 救灾物资
2. 防汛物资
3. 抗旱物资
4. 储备物资
(二)专用材料:
1. 药品
2. 医疗耗材
3. 制服及相关用品
(三)专用设备:
1.系统集成
2.发电设备
3.医疗设备、器械
4.计划生育设备
5.消防设备
6.警用设备和用品
7.教学设备
8.实验室设备
9.广播电视、影像设备
10.体育设备
11.地震设备
12.防疫设备
13.家具
(四)交通工具
船只
二、服务类
(一)10万元以上的印制品
(二)50万元以上的信息技术,信息管理软件的开发设计
三、工程类
(一)100万元以上的建筑物 包括:
1.公用房建设
2.住房建设
3.文教、卫生、音乐、体育等公益设施建设
4、纪念性建筑设施建设
(二)30万元以上(含改建、扩建工程)的修缮,装饰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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