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动态

首页 >> 新闻动态 >> 最新动态 >> 正文

集美大学水电定额管理试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2年03月09日 00:00     点击:
集美大学水电定额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文件精神,为构建节约型校园,弘扬厉行节约、艰苦创业的优良作风,践行陈嘉庚先生勤俭办学理念,增强师生员工的节约意识,提高水电资源的使用效益,降低办学成本,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十二五”省属教育系统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规划的通知》闽教综[2011]25号文件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深化学校水电管理体制改革,实现校院二级水电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推进二级单位水电管理制度的建立,逐步建立和细化各级单位的水电使用指标。
第三条 加强水电计量基础设施建设,实现校院二级水电使用分类、分区计量管理,逐步建立“定额管理,有偿使用”的用水用电机制。对二级单位的用水用电实行计量管理,有偿使用。各学院的用水用电实行年度定额,超额部分按实收费。
第二章 校院二级水电管理职责
第四条 资产与后勤处是代表学校施行水电定额管理,有偿使用的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1、 负责学校节能减排工作的统一规划,总体布署;
2、 制定和完善学校水电使用管理相关规定,对学校水电实施宏观管理,负责二级单位水电定额测算,制定水电管理的目标和任务,并检查、督促全校节能工作;
3、 负责各二级单位水电使用统计管理工作,测算各有关单位超定额应缴纳的水电费,经与各单位核实后向财务处提供有关数据;
4、 负责学校水电改造的规划和组织实施。检查监督全校水电使用管理情况,制止水电浪费行为。
第五条 后勤集团负责水电设施的维护和具体管理工作,确保水电的正常安全运行,履行下列职责:
1、 参与学校水电基础设施的规划、改造和验收;
2、 负责全校供水供电和公共水电设施的维护、维修、安装和验收等服务工作。做好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 负责校内各二级单位和校办企业、经营实体及个人等用水用电的计量核查、计费收费工作,受理校内各单位及个人的用水用电申请;
4、 履行窗口单位服务承诺,负责突发故障的抢修工作,做到小修不过夜,大修先紧急处理并报告,配合供水供电部门做好尽快抢修工作;
5、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校内用户在水电使用方面的违规行为,并及时上报处理情况;
6、 负责各校区水电管网资料和水电计量、收费的建档工作;
7、 完成学校委托的其他有关水电管理工作任务。
第六条 校办企业和经营实体负责各自内部水电管理和维修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教辅及直属单位制定本单位的用水用电管理办法及节约措施,提高水电资源使用效益。监督检查本单位内部各部门的用水用电情况,并负责超额水电费的收缴工作。
第三章 用水用电申请与计量收费
第八条 凡需使用学校水电的单位或个人均须到资产与后勤处办理开户申请手续,需统一安装计量工具。
1、 校内凡涉及用水用电或改扩建涉及到水电管网的改造,都必须向资产与后勤处提出书面申请,经现场堪察确认可行后,方可动工;
2、 新建供水供电工作,需有资产与后勤处参与前期图纸会审,并按节能减排要求设计施工方案,工程竣工后相关设计管网图移交资产与后勤处备案存档;
3、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不得变更用水用电性质,确需变更均应向资产与后勤处办理申请报批手续;
4、 校内水电用户均应安装水电表,水电服务中心建立能耗数据库,监测监管全校范围能源消耗情况;
5、 校内基建施工、维修工程需临时用水用电,均须安装水电表,按表计费。如属零星工程无法安装水电表,则按土建定额收取水电费;
6、 校办企业、经营实体,校内土建施工及个人等需安装计量工具,工料费由用户承担,其他单位由资产与后勤处确认和系统建设管理,并承担相关费用,水电服务中心负责具体安装和维护。
第九条 收费管理
1、 水电费的价格按厦门市水务集团和供电集团核定的价格收取;
2、 学生宿舍的水电费按定额免费,超额收费管理。本科生定额每人每月2吨水,5度电,一年按10个月计算;研究生定额每人每月3吨水,10度电,一年按12个月计算;住校辅导员每人每月4吨水,30度电,一年按12个月计算。以上超出定额部分按照水电价格照实收缴;
3、 教工集体宿舍及教师午休房等用水用电按实际用量照价收费;
4、 各学院、直属单位的水电定额,年初下达用水用电指标,年底据实结算。学院超出定额部分水电用量照实收缴费用;
5、 科研、对外服务等消耗的水电费用由学校制定相应政策从项目中收取;
6、 校办企业、经营实体和部分经费独立核算单位的水电使用实行部分定额或全部自费的管理模式,年底向学校据实结算;
7、 具有经营性质单位的水电价格按政府有关规定实行差额水电价;
8、 财务处对水电定额管理单位设水电费专户核算管理,专款专用。并负责从各单位扣取超出定额的水电费;
9、 水电定额有节余的单位,节余部分可结存下年度使用。
第四章 违规用水用电处理
第十条 各单位和个人必须合法用水用电。发现水电表故障应及时报告,因失职或违规行为造成水电责任事故的,追究当事人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学校有关规定追加经济赔偿。
第十一条 私自拆卸、拆封水电表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致使水电表不能正常运转的,均视为窃水、窃电行为。经查实,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追收水电费,并处以罚款。
第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改装水电管线或现场施工引起水电事故,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相应维修费用。属人为造成水电设施毁损的,承担全部修复费用。
第十三条 应上缴的水电费用未按时缴款的,自缴费通知单发放10日起每天按应缴额的1%计收滞纳金。
第五章 节水节电管理
第十四条 各单位需加强节能减排管理。加强节能宣传教育,制定内部节能工作制度,监督落实各项节能减排措施。杜绝长流水,长明灯现象,杜绝跑冒滴漏问题。配合学校开展节能技术改造,提高节能效率。
第十五条 严格控制高耗能设备的使用,减少无功消耗。严格按学校规定控制好空调的使用,禁止门窗敞开使用空调,空调开放使用时间,温度调节按学校规定管理。大型能耗设备的使用应避免集中运行,防止电网超负荷。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其他学校水电管理中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条款,以本办法为准。

 

 

友情链接 / Link

请使用IE5.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分辩率800×600及以上

集美大学资产与设备管理处 版权所有 © 2007-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