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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2年03月19日 00:00     点击:
第六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办理审批手续。未经审批,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第七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下列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由省机关管理局负责审批。
(一)省直行政单位和财政核拨、核补事业单位的土地、办公用房(含以办公用途为主的房产),以及年出租底价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或单位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含200平方米)的其他房产。
(二)省直行政单位和财政核拨、核补事业单位除土地和房产外,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其他资产。
(三)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具有融资性质的资产出租。
第八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下列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由省直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报省机关管理局备案。
(一)省直行政单位和财政核拨、核补事业单位除土地、办公用房之外,年出租底价50万元以下且单位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其他房产。
(二)省直行政单位和财政核拨、核补事业单位除土地和房产外,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下的其他资产。
(三)省直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资产。
第九条 实行国有资产委托管理的省直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对外出租、出借,按省机关管理局授权规定执行。
第十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审批手续前,应经单位集体研究制订实施方案、确定招租底价。
第十一条 出租实施方案内容应包括拟出租资产状况、拟出租用途、出租期限、承租条件、招租底价及确定依据、租金支付及递增方式、招租方式等内容;出借实施方案内容应包括出借对象、出借原因及出借期限等内容。
第十二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招租底价一般采取市场比较方式确定。单位或审批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应采取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招租底价。
(一)采取市场比较方式确定招租底价,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土地、房屋以周边相同地段和类似功能、用途参照物的市场租赁价格作为确定招租底价的主要参考依据;设备以同类设备的市场租赁价格作为确定招租底价的主要参考依据。
(二)采取资产评估方法确定招租底价,应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以评估报告提供的评估价格,作为公开招租底价。
第十三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申报。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出租、出借资产的状况、价值等因素,制定出租、出借实施方案,向省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在“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动态监管平台”登录并填报《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表》(附件1)。
已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继续用于出租、出借的,应在出租、出借合同(协议)到期前三个月提出申请。
(二)审核。省直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事项的真实性、必要性、可行性及决策过程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同时登录“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动态监管平台”进行网上审核。
(三)审批。省机关管理局、省直主管部门分别按照审批权限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进行审核批复。同时登录“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动态监管平台” 进行网上审批。
第十四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拟出租、出借事项的申请文件;
(二)《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表》;
(三)出租、出借实施方案;
(四)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凭据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资产产权证明(如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车辆行驶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六)拟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近年出租或出借合同;
(七)审批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材料。
第十五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 
(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权属有争议的;
(三)已作为资产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四)经鉴定为不得使用的危险房屋的;
(五)共有资产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六)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禁止出租、出借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省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期限一般为3年,最高不得超过5年;省直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超过5年的,应报省机关管理局审批。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机关管理局和省直主管部门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具有融资性质的资产出租应从严控制,出租期限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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