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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2年03月19日 00:00     点击: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无偿调拨国有资产,须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无偿调拨申请文件;
(二)《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按处置方式和类别填报拟处置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账面价值、购置日期等内容,一式四份,下同);
(三)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票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凭据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下同);
(四)资产产权证明(如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车辆行驶证、股权或债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下同);
(五)拟无偿调拨的资产情况说明;
(六)接受单位同类资产的配置状况和需求情况说明;
(七)因撤销、合并、分立、隶属关系改变而划转资产的,需提供相关机构改革批文、资产清查资料;
(八)审批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国有资产,须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资产出售申请文件;
(二)《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
(三)资产价值凭证;
(四)资产产权证明;
(五)拟出售的资产使用情况说明;
(六)出售方案,属于股权转让的应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属于无形资产的需附本行业专家的论证报告。
(七)审批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置换国有资产,须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资产置换申请文件;
(二)《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
(三)双方拟置换资产的产权证明;
(四)双方拟置换资产的评估报告;
(五)意向性置换协议
(六)对方单位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如是否担保、冻结、查封等);
(七)对方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八)因城市规划建设等拆迁(征收)置换资产的,须提供拆迁(征收)公告、置换补偿标准等资料;
(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捐赠,须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资产对外捐赠申请文件;
(二)《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
(三)拟对外捐赠资产情况说明、明细清单及有关凭证;
(四)与受赠人达成的意向性捐赠协议;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废,须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资产报废申请文件;
(二)《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
(三)资产价值凭证;
(四)资产产权证明;
(五)报废办公设备和家具的,须提交由资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或有关专家组成的鉴定小组或技术鉴定委员会出具的技术鉴定书;
(六)报废专用设备的,须提交由行业或部门技术鉴定委员会出具的技术鉴定书;
(七)报废车辆的,省直在榕行政单位和财政核拨、核补单位上交省机关管理局统一处置;省直在榕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单位和省直非在榕单位须提交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或有资质机构提供的车辆检测报告、事故认定材料、保险公司赔付凭据等证明资料;
(八)报废(拆除)房屋的,须提交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如因新建项目需要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立项文件;因房屋征收拆迁的需要的,提交征收拆迁公告、补偿标准和补偿意向协议等资料;
(九)报废锅炉、电梯等特种设备的,须提交专业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报告;
(十)其他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需报废(淘汰)的固定资产,现有技术鉴定机构无法进行鉴定的,应提供资产近两年的维修记录和维修费用凭单复印件;
(十一)审批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损,须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资产报损申请文件;
(二)《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
(三)资产价值凭证;
(四)资产产权证明;
(五)损失价值清单和损失情况说明;
(六)失窃等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造成的资产损失,应提供公安等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或鉴定文件;
(七)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损失,应提交被投资单位清算审计报告、注销文件,投资或担保(抵押)凭证;
(八)涉及索赔的,应有理赔情况说明和相应的赔偿收入收缴凭证复印件;
(九)涉及仲裁或诉讼的,提供裁定书或判决书;
(十)应进行经济鉴证的,提供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报告;
(十一)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十二)造成损失的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或有效证明;
(十三)审批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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