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口免税设备相关政策变化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今年是国家“十三五”规划的最后一年,海关总署的“十三五科技创新减免税政策”(财关税【2016】70号)也将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十四五”期间的科技创新减免税政策目前还未正式出台,出台后也需要海关总署制定实施细则后才可执行。在新老政策过渡的特殊时期,海关总署对于进口免税设备的相关政策发生了以下变化,请各部门对此引起重视,并落实相关要求:
1、2020年12月31日以后至“十四五科技创新减免税政策”正式出台之前,海关暂停办理进口免税审批工作,所有免税单位(含我校)的进口设备需缴纳关税和增值税后再办理进口(后续不保证缴纳的税款能够退回,需依据后续政策规定执行)。2020年12月31日以前已获得海关免税审批,但是进口日期晚于2020年12月31日的免税设备,同样需要依据此规定缴纳税款。
2、“十四五科技创新减免税政策”出台后至海关总署政策实施细则执行前,海关恢复办理进口免税设备审批工作,所有免税单位(含我校)的进口设备在进口报关前须缴纳与关税和增值税等额的保证金之后才能进行清关进口,待实施细则执行后再凭减免税审批证明文件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
3、“十四五科技创新减免税政策”实施细则正常执行后,恢复所有进口设备的免税审批工作及免税进口程序。
4、各单位从即日起,如确有免税设备的进口采购需求,需要与供货商确认好供货期,确保在2020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免税设备的清关进口。如无紧急的采购需求,需做好规划,尽量避开政策交替期,在海关总署新政策实施细则执行后按正常程序办理免税审批和清关进口。
资产与设备管理处
2020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