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已享受优惠政策住房的时间说明
情形一:曾经租住我校自管公房,目前已退房。
1.首次租住我校自管公房的时间在2012年5月30日以后的(即《集美大学周转房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后)情况:租金标准已执行市场价,租住情况不列入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已享受优惠政策住房”范畴。
2.首次租住我校自管公房的时间在1999年12月31日至2012年5月30日期间的情况:根据《集美大学周转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15年5月30日以后的租金标准已执行市场价,租住情况不列入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已享受优惠政策住房”范畴。
3.首次租住我校自管公房的时间在1999年12月31日至2012年5月30日期间,但有调整租住我校自管公房情况:租用时间未达20年,参照厦房[2020]59号文中特殊情形优惠政策住房的界定“职工原享受的优惠政策住房’退小换大’的,置换后的住房认定为优惠政策住房,置换前的住房不视为享受优惠政策住房”。以调整后最后一套实际承租的自管公房的租住情况,作为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已享受优惠政策住房”范畴,租金执行市场价的部分不作抵扣;租用时间已达20年,按照市房改办相关规定做相应登记,由市房改办核定优惠政策享受抵扣面积情况。上述情形所涉及住房是否属于需抵扣享受优惠政策住房由市房改办最终认定。
情形二:至今仍租住我校自管公房。
1. 首次租住我校自管公房的时间在2012年5月30日以后的(即《集美大学周转房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后)情况:租金标准已执行市场价,租住情况不列入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已享受优惠政策住房”范畴。
2.首次租住我校自管公房的时间在1999年12月31日至2012年5月30日期间的情况:目前仍按照房改规定的公房租金指导价租住我校自管公房(4.18元/㎡-5.07/㎡),此外未享受其它住房优惠政策,且租住公房的面积未达本人可享受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教职工,2020年12月31日以前,主动退还公房,视同其在2014年4月30日厦门市货币化补贴实行1300/㎡新标准前已退还公房,可享受优惠政策性住房未满20年的期间补差。属于本条住房情况的教职工,在2020年12月31日以后退房的,不执行本条计算办法。
二、所需材料
租住情况所涉及的相关材料有:租房合同(或协议)、租金缴交记录、退房协议(或交接备案)。
对于合同、协议材料不齐全的情况,可下载《关于租住我校自管公有住房的个人情况说明》(见附件)自行如实填写,并附上本人相应的起租月份和前一月份的租金代扣记录、停租当月和停租后一月的代扣记录。
附件 :
关于租住我校自管公有住房的个人情况说明.docx点击下载
资产与设备管理处
202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