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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住房货币化申报材料图例

发布日期:2024年11月12日 18:09     点击:

 厦门市住房货币化补贴审核业务全程网办操作细则补充说明

 

一、购买商品住房签约一次性预支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属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已办理土地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的,应提交土地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未办理土地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的,应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证明及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属购买存量房的,应提交土地房屋不动产权证书。(附图1-1、1-2、1-3)

二、职工或其配偶属于1992年5月1日后户籍迁入厦门的:应提交原户籍所在地(1992年5月1日后历次户籍所在地)房改办(或房产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是否享受住房优惠政策情况证明。(附图2-1、2-2)

三、配偶户籍在外地的:应提交配偶户籍所在地(1992年5月1日后历次户籍所在地)房改办(或房产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是否享受优惠政策住房情况证明。(附图2-1、2-2)

存在上述2.3情形的,如外地房管部门所开具的证明未体现享受住房货币化补贴或住房补贴情况,由工作单位负责出具享受住房货币化补贴情况证明。职工或其配偶属于因就学将户籍迁入学校所在地,未在该地参加工作的,无须开具当地的享受住房优惠政策情况证明,由本人出具情况说明即可。

四、职工为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复员、退伍)士官(志愿兵)的:应提交原部队出具的住房分配及住房补贴情况的证明;职工的配偶为现役军人或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复员、退伍)士官(志愿兵)的:应提交配偶所在(原)部队出具的住房分配情况的证明。因整编等原因导致部队无法出具证明的,由部队的上级机关出具证明,确实无法出具证明的,可由申报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单位核查后出具证明(应说明代开证明的原因)。(附图4)

五、租住保障性租赁房、单位集体宿舍的:应提交租赁合同或单位出具的租住(含租金缴交)情况证明。属于租住周转房、单位集体宿舍等临时公房的,职工出具按房改租金标准3倍交租证明后,可视为未享受住房优惠政策。职工承租保障性住房的实际支付房屋租金等于或高于市政府批准并公布的市场租金标准的,可以申请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实际支付房屋租金低于市政府批准并公布的市场租金标准的,承租期间不得申请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附图5)

六、1992年5月1日之前的自建房,应提交批地建房审批材料;1992年5月1之后的自建房已缴交土地出让金的,应提交土地出让金缴交发票或已缴证明材料。符合此两类情形的,可视为未享受住房优惠政策。(附图6-1、6-2)

七、按房改政策规定的市场价、超标准住房价格标准(商品房指导价)、商品房指导价、公有住房超标指导价购房的(只适用于房改房)或购买优惠政策住房超标面积加价部分的单价低于同年市政府公布的保障性商品房价格标准的,应提交购房合同(价格以合同记载为准)。符合此情形的,相应面积的住房货币化补贴按原标准发放(即:思明、湖里区450元/平方米,海沧、集美、同安、翔安区300元/平方米)。扣减这部分面积后,未达标面积按1300元/平方米计算发放。(附图7)

八、享受住房优惠政策后离婚的职工,应提交载明房产归属的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附图8)

九、职工原享受的优惠政策住房拆迁后另外安置住房的,应提交原优惠政策住房拆迁协议。(附图9)

十、职工原享受的优惠政策住房“退小换大”的,应提交“退小换大”审批材料。(附图10)

十一、全国劳动模范和省劳动模范的,应提交荣誉称号证书。(附图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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